工作手机24小时定位考勤?合肥一员工起诉前东家

摘 要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11日,合肥市民苏凯(化名)来到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反映:他此前是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 (下文称青松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在公司供职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11日,合肥市民苏凯(化名)来到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反映:他此前是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下文称青松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在公司供职期间,公司使用手机开通GPS定位对员工进行考勤,并且将员工的个人定位信息在公司公布,严重侵犯员工个人隐私。苏凯说他因不配合此事,于2018年5月,被公司解雇了。


员工:公司使用24小时定位考勤,严重侵犯个人隐私


苏凯介绍,他于2007年入职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在负责操盘该公司的早餐工程期间,获得公司的认可和嘉奖,2010年7月16日,苏凯和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使用协议》,“除了我之外,好几十位员工都签了。”在苏凯看来,他是被迫签这份《手机使用协议》的,苏凯称这份协议并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谁不签字就要被迫离职。”记者翻看了苏凯提供的这份《手机使用协议》复印件,发现该协议书有:“使用者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公司安排专人对手机使用者进行不定期通话测试”“办公手机已开通GPS定位管理系统,可随时对手机使用者进行定位”等内容。


图为苏凯向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提供的《手机使用协议》复印件。


苏凯介绍,公司给员工配置手机用作考勤,要求24小时开机,只要员工一开机,他们的行动轨迹就会实时上传给青松公司,实现对手机持有人的实时监控、定位及调度。“只要员工一开机,就可以搜集员工24小时轨迹信息,定位精度在20米。”苏凯表示青松公司信息部电脑里的手机管理系统,每天会24小时同步接收员工定制手机里的行踪轨迹隐私信息,手机定位间隔每位员工不尽相同,青松公司办公室会根据定位信息对员工做相关的处罚通报,再上传公司网络及青松公司管理干部群,并在办公楼公示栏张贴,还会将处罚结果转发给当事人微信或邮箱内。


苏凯向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展示他考勤定位的手机。


青松食品公司前员工孙俊(化名)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的、大皖新闻记者,他在2007年入职青松食品,从事早餐车管理工作,2013年6月离职。至于离职的原因,他表示,公司把他调到其他岗位,自己感觉不太合适。此外“还用手机定位我位置,下班时间还在定位。”在谈及为何要签署手机使用协议?是否自愿?孙俊表示:签这份《手机使用协议》的员工没有自愿不自愿的说法,“有人对手机定位无所谓,有人会很排斥,但大多数人选择不吱声。”


企业:仅用于公司内部考勤管理,开机状态和定位是两个概念


针对公司前员工投诉手机定位侵犯隐私的说法,3月14日晚,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副总陈明山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兵进行了回应。马兵律师解释,当事人称单位定制手机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对员工进行24小时定位理解有误,“开机状态和定位其实是两个概念,开机不代表定位,手机若定位需要使用者打开GPS授予这台手机权限,手机才能定位。”至于《手机使用协议》上有“使用者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马兵表示是因为公司配备的手机是一部办公手机,从公司正常工作业务开展角度来说,以及从处理业务突发事件而言,当事人从事的岗位要保持信息通畅,“公司需要业务手机24小时保持通畅状态,但是晚上除了工作以外,也不会打电话。”关于《手机使用协议》第二点,“办公手机已开通GPS定位管理系统,可随时对手机使用者进行定位。”马兵律师解释,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定位需要GPS授权是有据可依的,在当事人授权GPS进行定位的前提下,自然可以用手机对他进行定位,但不代表公司要求当事人随时提供位置信息。


马兵律师解释,签订《手机使用协议》的目的,是因为投诉员工当时是负责青松食品公司早餐车网点的巡查工作,该工作属于外勤性质,在2010年7月16日和当事员工签订《手机使用协议》时,通讯没有现在这样发达,没有钉钉、微信之类的考勤工具,青松食品公司出于考勤管理的规定,才采用了这种方式。青松公司获得位置信息均是在当事人本人授权同意下获取的,仅用于公司内部考勤管理。


《手机使用协议》的签订是否出自双方自愿协商?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陈明山副总经理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签订《手机使用协议》是自愿的,在签订《手机使用协议》之前,征求过员工们的意见,是大家自己同意并签署了《手机使用协议》。”陈明山副总经理表示,当时也有员工没有领取手机,因为签订《手机使用协议》是自愿的,主要是进行考勤,不签协议的员工不享有配置手机。陈明山解释,在当时没有成熟的考勤软件,员工的考勤打不了卡,有很大的困难,所以就有使用手机定位进行考勤的必要性,“现在我们的考勤就不用这种方式了。”


对于苏凯所反映的质疑手机定位侵犯员工隐私权,而遭公司解雇的说法,陈明山解释,当事人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公司也给他发了通知要求他到人力资源部报道,但在截止的期限内,当事人仍然未回公司报道,未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根据公司考勤制度按自动离职处理。


律师:日常考勤应当依照法规进行


工作考勤定位是不是需要24小时手机开机?个人隐私如何保护?边界在哪里?针对以上问题,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咨询了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


张鹏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考勤,但是考勤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员工的工作有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不可能24小时都处于工作状态。“考勤方式要依照法律规定制定,要根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来执行;单位的考勤方式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不能通过单方的强制性合同约定进行考勤。”张鹏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十三条第2款里有规定:“为了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张鹏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虽然可以收集和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但仍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里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综合来说,张鹏律师认为单位通过手机定位的方式,对员工进行了正常的日常考勤并不违法,但能否要求员工24小时开机随时进行定位,张鹏律师认为是不合适的,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侵犯了员工的个人隐私。张鹏提醒,单位通过这种手机定位方式考勤,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能通过单方面的合同约定来进行。


现状:一审败诉,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记者采访获悉,因为自己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受侵害,苏凯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手机运营商和青松公司登报对他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0万元,并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6日,蜀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及当庭陈述可知,因青松公司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其采取手机定位方式管理员工考勤具有合理性,故不能仅凭其开通了工作手机定位就认定其侵犯员工隐私权。该公司在发放工作手机时已经对手机性质、安装的软件及使用要求均进行了告知,且在后期考勤时并未将考勤数据外泄,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对其下班生活进行了干涉,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蜀山区人民法院不支持。另外,从现有证据来看,青松公司虽未侵犯员工隐私,但其在发放工作手机时并未明示员工定位可关闭,容易造成部分员工对此并不知情,进而认为自己必须接受公司24小时定位,以致发生矛盾,望该公司在此后的工作过程中予以改进,在利用现代科技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更注重对员工知情权、选择权的保护。


图为苏凯向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展示的考勤定位手机。


所涉的手机通讯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蜀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手机通讯公司并未违反与青松公司之间的合作约定,且并未将相关数据外泄,故其不需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蜀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苏凯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原告苏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徐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许佳 摄影报道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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