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明明同一个APP,
但页面呈现的广告却是“千人千面”。
这与基于大数据算法的
个性化推荐有关。
其实不少平台用户,对平台个性化广告推送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没影响到自己生活,也没有对个人权益造成明显可见的损失,也就在所不问不追究了。但是,不告不理不意味着并不重要,相反下面这起相关案件极具典型性。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平台个性化广告推荐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女大学生状告某社交平台,诉请其排除在关闭期后对原告自动恢复个性化广告推荐,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案件回顾:
《社交平台自动推送个性化广告?你可以说“不”!》
一、用户对平台自动化决策有拒绝权
该案当事人由于对平台个性化广告推荐深感困扰,遂想关闭该设置。然而,在进入该平台个性化广告推荐关闭设置时,发现却只能选择为期六个月的关闭时间,期满后将自动恢复个性化广告推荐。当事人认为,平台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个人信息,损害了个人信息权益,遂将该平台开发运营方诉至法院,要求彻底关闭该平台个性化广告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用户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即“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记者采访了该案承办法官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周惠,她认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向用户进行“告知—同意”,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及范围,获得用户的授权同意,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给予用户多元化选择或者便捷的拒绝方式。她强调,用户“同意”是指明示的同意,而非默示的同意。平台有效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也要就多元且便捷的拒绝方式尽到醒目提示。
兰州大学民法典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吴烨就此案提到,案涉平台通过对自动化推送设置关闭时限,即“为期六个月的关闭时间,期满后平台将直接自动强制性恢复个性化广告推荐”,以达到自身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这必然对用户权利的实现造成了一定阻碍。在判断平台是否尽到相应义务时,应当分别从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方面进行考察。
一方面,看平台是否提供了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且多元化的拒绝方式;另一方面,还需考察平台在信息收集中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是否采用了必要措施并从实质上保障用户针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
警惕用户这种拒绝权流于形式,需要平台自觉维护。记者通过对比发现,在其他平台个性化广告设置端口,明显提示“你可以开启或关闭服务,或管理广告兴趣标签。广告总数不会因此变化。”也就意味着将选择或拒绝权交到了用户手中,虽然关闭后还是会接收到随机推送的广告,但这些广告并非是针对用户个人兴趣点“计算”出来的。
二、个性化推荐和用户信息安全如何平衡?
经过法院调解,该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在法院向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后,平台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规范了相关操作设置,体现了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平台个性化广告推送应尊重个人信息保护。自动化推送决定着互联网信息的流量分发,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吴烨对此认为:“正因如此,在用户与平台之间,存在着商业利益与个体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平衡利益冲突,遂成为司法裁判的重点及难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平台在发布个性化广告中,存在几点问题。首先,各方为了追求广告投放的精准度,往往要大量搜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消费习惯。搜集信息在主观上是为了提高广告投放的精准度,但很容易出现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问题,甚至出现购买个人信息的情况。其次,各方在分析消费者消费习惯和能力并将其归类后,以个性化广告的名义向特定消费者进行定点投送。所谓的个性化,并非消费者主动接受的,而是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自行决定的个性化广告,未必顾及消费者实际愿望。因此,消费者往往是被迫、并非自愿接收这种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发送的广告。
对个性化广告,消费者普遍持反感或抵触态度,不想为此买单却又无法避开这种“视线侵占”。周惠表示,广告作为企业盈利方式,也是经济社会所允许的。但关键在于如何在个性化广告推荐和用户信息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不管是数据分析还是用户画像,或是个性化推送,都要满足现有立法当中对算法规制的合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规则。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意见也针对“大数据”“算法”等进行司法规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为“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0条”。该意见第21条明确了“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
上海金山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不失为一种解决途径。有助于督促平台合规管理,加强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平台对个人信息依法保护的意识。
叶林表示,在类似个性化广告纠纷中,受侵害的消费者不是唯一个体,面临相似问题的消费者数量众多。如何通过一个典型案件的处理,来保护众多消费者权益,理应成为一个关注点。法院的司法建议较好地放大了处理效果,值得推而广之。
三、手机“偷听”聊天内容困扰你吗?
不少用户也表示,总感觉手机在“偷听”自己的聊天内容,甚至打开页面,就会推送些可能会购买的东西?是不是也有同感呢?
平台向用户推送个性化广告,是基于对用户的个人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进行的技术分析和处理,而这一行为需要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平台处理个人信息,要明确获得用户同意,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且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用户区别对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数据杀熟”。
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企业要严格自律,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用户更要重视个人信息对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性,意识到自身的权利,并用法律武器捍卫它。
报报提示
对用户而言,在下载手机客户端app后及时进行权限管理设置,注意提示性文字“是否允许该app访问相机/麦克风/位置信息”等,自行作出选择“每次使用询问/仅使用期间允许/始终允许/禁止”。对平台而言,须在提示性文字上做到:①所列选项全面且不具强制排他性;②表述明确;③提示醒目;④指引“取消”等拒绝方式要便捷。
法官提醒
对用户而言,要提升法律知识熟悉度。为确保个人信息自我维权可实现,要注意留存大数据杀熟、动态定价、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证据,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首先定位侵权主体,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到法院诉讼,依法维护好自身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